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wangcong 时间:2019/3/26 9:59:15 浏览:1805次
E公司把自己名下的两辆汽车卖与王某,并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在王某付清购车款之前,汽车所有权应归E公司,但双方在车管所办理了车辆的转移登记手续,两辆汽车已经过户登记到王某名下,王某在支付了合同约定的部分购车款后,未再支付剩余购车款。
王某又把上述的两辆汽车卖与J公司,并在车管所办理了车辆的转移登记手续,两辆汽车已经过户登记到J公司名下,J公司也向王某支付了全部购车款,随后双方又签订《汽车租赁协议》,J公司又把两辆汽车出租给王某,也就是说王某和J公司属于售后回租的关系。另外,E公司实际占有和控制着两辆汽车,E公司的住所地为某市甲地,王某的住址为某市乙地,J公司的住所地为某市丙地。
E公司在向王某索要剩余购车款无果后,以王某为被告,以J公司为第三人,向某市甲地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请撤销王某和J公司之间签订的两份《汽车买卖协议》,并把两辆汽车过户登记到E公司名下。理由是经E公司向车管所查询,王某和J公司在车管所备案的《汽车买卖协议》和发票上显示两辆汽车的购车价格均为1000元。后来,在案件开庭审理时,E公司又把诉讼请求“撤销王某和J公司之间签订的两份《汽车买卖协议》”变更为“确认王某和J公司签订的两份《汽车买卖协议》无效”,同时,E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案件所涉的两辆汽车。
本文是站在E公司的立场上,仅对上述案件中的案由和管辖进行分析:
在案由上,本案案由应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而不是法院传票上的“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E公司是以王某为被告、J公司为第三人起诉的,而且诉讼请求上写的是”撤销王某和J公司之间签订的两份《汽车买卖协议》”,可以说明本案案由应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第69规定的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而不是法院传票上的“买卖合同纠纷”。
在管辖上,本案依法应由王某的住所地某市乙地管辖,而不是本案的受理法院某市甲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本案的案由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可知,E公司是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本案就不能适用普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而只能适用上述的特殊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被告王某的住所地某市乙地管辖,而不是本案的受理法院某市甲地。
目前,也许还有其他原因,E公司已经向某市甲地法院申请撤回了本案的起诉,并申请解除了对本案两辆汽车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