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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结的中介费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wangcong 时间:2019/3/26 9:59:49 浏览:2146次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能否退还中介费?买房人乙在中介看中卖房人甲的房屋,三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且手续完整,乙方向丙方缴纳2万元中介费,丙方代乙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以及后续过户事宜。并约定,当甲乙双方出现争执、违约等情形时丙方应予以积极协调。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丙方积极协助双方推动此事,甲方也依约提供房屋权属证件并配合乙方办理贷款手续。不料,乙方贷款最终未能获批,更糟的是首付款也未能如数凑齐,甲方便将乙方起诉至法院解除了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认为自己没能买到想要的房子,便去找丙方要求退还之前缴纳的2万元中介费。然而丙方并不同意退款,丙方认为自己付出了努力,推荐甲乙双方接洽、谈判并最终签署合同,帮乙方积极跑办贷款手续,出现问题后自己也是努力协调解决。并且,丙方还拿出了一份由其起草,三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合同,该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了丙方促使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即为完成了合同义务,收取的中介费用不再退还。因此,丙方不同意退还中介费。


那么,丙方应否退还乙方缴纳的中介费,中介的报酬请求权是否因买卖双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而丧失?换言之,丙方完成哪些事项则可要求乙方支付中介费呢?是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还是推动交易完成,还是忠实勤勉地履行己方义务即可呢?

笔者认为,中介的报酬请求权不能因买卖双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而丧失,应当按照中介提供的服务内容酌情支付报酬。就本案而言丙方应向乙方退还中介费,但要按一定的比例(暂不讨论)退还。

本案例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为包含买方、卖方和中介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通常是指房地产中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本合同项下促成买卖双方就交易条款达成一致,并为委托人提供办理房地产交易有关事项的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们常见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委托人委托购买或出售阶段、中介寻找买卖双方撮合买卖合同成立阶段和买卖合同成立后中介代办劳务阶段。即,中介在接受委托后,提供订立买卖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中介也随之获得报酬请求权,委托人应当依约支付报酬。但中介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还应提供包括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办理房屋买卖过程中的其他服务,比如核实房屋权属、办理贷款、房屋过户、水电气暖过户、房屋交接等事宜。

回到支付报酬的角度来说,中介获得报酬不应仅仅是促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这么简单,但同时也不能苛求中介必须完成交易才有权要求支付报酬。在买卖合同成立后,中介享有部分的报酬请求权。其余部分,还要看中介是否提供了后续服务。买卖合同若因非中介的原因解除后,中介不能也无需继续提供后续服务时,相应部分的报酬应当予以调整。也正因如此,三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合同中的第六条,因减轻己方义务排除对方权利无效而不得援用。

综上,丙方有权获得报酬,但数额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低,该调低部分应向乙方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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