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世超 时间:2019/3/23 14:34:51 浏览:3214次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债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作为合同债权人新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也由一人变更为数人或由数人变更为多人。同时,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就债权转让的必备要件作出了规定。
首先,被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是债权转让的前提,否则,受让人不可能享有被转让债权的权利,且让与人还要对其转让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其次,被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其主要的情形包括:基于人身信赖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如授课合同),专为特定人利益而设定的债权(如人身损害赔偿金),不作为的债权(如竞业禁止协议),从债权(如担保物权)。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如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明确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民法意义上的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原则。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如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
再次,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需要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且该协议不以要式为要件。针对该债权转让的协议,一经达成即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该债权转让协议要对债务人产生效力需要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即未经通知,该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同时,债权转让一经通知债务人,除受让人同意外,让与人不得撤销。
最后,我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同时,第八十三条还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该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被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也就是说,债务人可援用对让与人的抗辩权、法定抵销权来对抗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