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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是否需补缴

时间:2019/3/22 9:34:37 浏览:2755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日益增多,未缴纳社会保险存在诸多的用工风险,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会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经济赔偿金。本文笔者结合近期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谈谈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函,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承担责任。

案情:

Y某自2010年开始在甲公司工作,直至2018年因讨要拖欠工资而被辞退,Y某申请劳动仲裁,其中一项仲裁请求为要求甲公司为其补交自2010年开始至被辞退之日止的社会保险,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辩称其与Y某之间曾约定将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变现每月发放至Y某工资卡中。案件情况陈述至此。

分析:

司法实践中关于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是否适用时效以及支持的年限都存在很大的争议。法院审理该类劳动争议案件中,认为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对于该项请求不予处理。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收缴单位是社会保险机构。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背的是行政管理法,其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而不履行企业的法定义务,该类承诺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仍需补缴。

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甲公司未为Y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强制性规定为由,裁定由甲公司为Y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甲公司以现金发放的社会保险费应由Y某予以返还。补缴的时间上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因此裁定甲公司为Y某补缴劳动合同解除前一年的社会保险。

 按照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需缴纳社会保险,并且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规避双方风险,在此也提醒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能存在诸多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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