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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之不可抗力

时间:2019/3/22 9:28:17 浏览:2874次

 

      前些日,笔者就一份正在审核的合同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过程中,笔者发现公司对不可抗力条款不甚关注,基本上是将该条款作为格式化的条款简单列明在合同中。但不可抗力远不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句话这么简单。

首先,不可抗力条款应当约定不可抗力事项的范围。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包括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行为等社会动乱。但也可以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进行约定。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项范围超出了法定范围,也就是说约定的事项范围在某种程度上不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要件的情况下,一般也认为该约定是有效的。

另外,实践中也出现过对不能预见的判定问题,典型如天气预报已经预报了天气自然灾害,该自然灾害还能否被判定为不能预见呢?就此,笔者查询了相关案例,但并未发现统一的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对此享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笔者建议:结合交易的具体情况,对可能涉及的此类事项,在不可抗力条款中予以明确约定,如此将会减少此类纠纷的发.

第二,不可抗力条款还应当约定不可抗力发生后的法律后果。

一般来说,发生不可抗力,可根据约定及不可抗力事项对合同履行的影响采取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内容等措施。

同时,发生不可抗力可根据不可抗力事项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一方违约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限内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责任。

第三,不可抗力发生后的义务。

发生不可抗力,免责方应至少尽到通知、提供证明的义务,相对方也应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

发生不可抗力事项后,免责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通知合同相对方,该通知应当是及时的,通知内容应当包括发生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及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以便相对方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当然,该通知应当结合合同中有关通知条款的约定发出。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不可抗力事项存在或发生的证明。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违约后,相对方也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一方承担。

综上可见,不可抗力条款虽小,但并不简单。一些知识点还是应当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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