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3/22 9:27:34 浏览:1795次
“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没有妇女,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这是国家主席习近平2015年在全球妇女峰会上的讲话内容。这句话充分体现了对女性的尊重、充分肯定了女性在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中举足轻重的作用。
男女平等一直是全世界追求的目标。但是,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仍然存在男女不平等的客观现状。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在男女就业不平等这个方面。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在求职时会遭遇到性别歧视,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提出“只限男性”、“男性优先”等类似要求。即使有些单位没有明确列明类似要求,在面试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也经常会问“你有没有男朋友”、“计划什么时候结婚”、“计划什么时候要宝宝”“有没有准备要二胎”等带有就业歧视性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招聘活动中男女平等的要求,减少招聘活动中的性别歧视,2019年2月21日人社部、教育部、司法部、卫健委、国资委、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最高法院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通知》从八个方面对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不得实施就业性别歧视作出明确规定。首先,从总体上把握工作要求,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解决就业性别歧视作为推动妇女实现更高价值和更充分就业的重要内容;其次,在招聘的各个环节中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再次,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带有性别歧视的招聘信息的行为制订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一万至五万元、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从次,《通知》还明确建立了管理单位的约谈机制和司法机关的法律救济机制等,并明确建议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便于法院受理性别就业歧视案件;最后,《通知》还在宣传引导、妇女就业支持、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相互配合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通知》对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性别歧视问题都作出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今后,如若遇到招聘性别歧视,我们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在妇女节即将来临之际,九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男女在就业方面的平等权利,无疑是送给全国女性最珍贵的节日礼物。只不过,平等不仅仅包括就业平等,根据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追求男女平等的道路上,无疑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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