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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的签名不认可,申请鉴定责任谁承担

时间:2019/1/30 18:08:15 浏览:8788次

 

   【基本案情

张某起诉柴某,要求其偿还欠款10万元,并向法庭提供一张署名为柴某的“借条”。庭审过程中,柴某辩称自己不欠张某的钱,并否认借条的签名为自己书写。法院经征询双方的意见,双方都不愿意提出笔迹鉴定申请。

那么,对于借条上签名的真实性有异议,应由原告还是被告提出鉴定申请呢?


律师评析

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原告所提交的借款合同、欠条等书证,否认借贷关系的被告往往会对这些书证上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由于签名、印章是否确实为被告所签署,涉及到高度专业的判断,一般只能通过司法鉴定来辨别真伪。对此产生的申请笔迹鉴定义务的承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本案应由原告提出笔迹鉴定申请。

民事诉讼法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基本原则,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证明责任自然由作为出借人的原告承担。最高院人民法院《证据规定》也规定,在合同纠纷诉讼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张某持借条到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原告而言,提供书证原件并不等同于书证当然具有证明力,并不等同于当然履行了证明责任。

作为出借人的原告只提供了借条而无其他证据,在此情况下,当被告否认借条是其本人书写时,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处于“真伪难辨”状态,该借条的真实性尚存在疑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合同关系的成立。因此,原告的举证责任尚未完成,负有进一步证明的责任。所以,原告仅有借条作为孤证的情况下,只能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且应当由原告自己提出申请。如其不申请,只能认为其证据不充分,承担败诉的后果。

综上,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如果原告在提供借条的同时,又提供了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借据的真实性,如证人证言、转账凭证等,便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如否认则应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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