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30 18:04:28 浏览:2909次
王某与任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王小某。后王某和任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王小某由王某抚养,任某每个月支付500元抚养费。某日,王某带着王小某参加同学聚会,某同学和王某开玩笑说“王小某长得不像王某”。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此后,王某总觉得王小某长得一点也不像自己,也不像任某。为了打消心中的疑虑,王某带着王小某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是王某和王小某不具有血缘关系。王某看着此鉴定结果,心中充满了愤怒。那么,王某该如何办呢?
其一,要求变更抚养权。父母因和子女具有血缘关系,才具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因收养关系,才具有对养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因父或母的再婚关系形成了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在以上案例中,王某和王小某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形成收养关系,更不是继父与继子的关系,所以王某没有抚养王小某的法律义务。因此,王某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不再抚养王小某,也不用支付抚养费。
其二,要求任某给予赔偿。王小某自出生到现在,王某在其身上倾注了全部的心血。尤其是在王某和任某离婚后,王某是又当爹又当妈,为王小某的健康成长操碎了心。虽然离婚后,任某每个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但是该500元远远不够抚养王小某的支出。王某为王小某的成长,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对于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王某可以要求任某予以赔偿。
其三,王某可以要求任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贞,这是一种社会公德。在婚姻存续期间任某公然违背社会公德与他人苟合,生下王小某,是对王某人格的侮辱和损害。并且在离婚时让王某实际抚养王小某,更是对王某一种深深的伤害。所以,王某可以要求任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