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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遇到越矩者怎样做才属正当?

时间:2019/1/30 18:03:53 浏览:2359次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全国都在关注,全民都在祈祷。调查结果顷刻间覆盖了人们的悲伤转而谴责公交车上的越矩者。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很明确,证据也确实充分,死者已往,讨论他们的行为构成何罪已然无益。而随后网络翻出的以往诸如抢夺方向盘式的越矩者竟然如此之多倒是更应该引起人们的思考。

近年以来,因为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多见诸媒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被人们熟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采用了如放火、爆炸具有相当性的行为,其给公共安全带来了危险或现实危害。该罪名系行为犯,并不以造成危害后果为条件。在行进的车辆上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如同驾车冲撞人群一样,势必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危险。因此,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抢夺方向盘的越矩者首先可能面临的刑罚。从网络披露出来的多个类似事件中,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确实也大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

司机因职务行为担负着乘车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在面对越矩者抢夺方向盘时,因为该行为已经置车辆于危险之中,司机则应采取恰当的方式阻止危险行为,比如停靠车辆等。如果处置不当,比如重庆该案中,司机采取了反击的“互殴”行为,同样致车辆于危险之中,也涉嫌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但是,面对抢夺方向盘的越矩者,同车人或旁观或阻止,旁观者或归于道德,而有些人却或可涉罪,这取决于同车人的身份。

一般情况下,同车人为了制止危险行为的发生而采取了阻止行为,即便该行为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越矩者的人身权益,同车人的制止行为也不构成犯罪。而在旁观的情况下则要分别对待。

对于普通的同车人,因为同车并不能产生任何责任和义务,故旁观行为仅停留在道德层面的评价上,但是,如果同车人是负有保护社会安全的人员,如人民警察,其职务身份赋予了一种必须作为的义务。如果遇到越矩者仍然旁观的,则或可涉及不作为的犯罪了。

痛定思痛,事后追究犯罪总不能挽回十几人的生命,在社会发展迅猛的当下,越矩者甚,用法规之才是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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