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30 17:55:04 浏览:3343次
市民李女士咨询,自己在交通事故中被肇事车辆撞伤,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负全责,肇事车主为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李女士因事故受伤花费医疗费近万元双方已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但事后肇事车主却拒绝出面配合保险公司理赔,并怠于赔偿至今。李女士询问,自己究竟应该向谁主张权益才能尽快得到赔偿呢?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商业保险。通俗的说,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方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对于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给予赔偿。随着责任保险的发展,其保护被保险人的目的正在日益弱化,转而趋向于对第三者利益之保护,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就成为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直接赔偿请求权: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一方面,该条款要求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另一方面,在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之时,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值得注意的是,该两方面内容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
关于“赔偿责任确定”如何界定的问题,《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了赔偿责任确定的三种情形:
(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
(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
(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李女士此前已与肇事车主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即符合上述条文中的第二种情况,应认为赔偿责任已确定。那么,李女士能否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向自己理赔呢?此时我们还需要关注被保险人是否“怠于请求”。
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的规定,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结合诉讼实践,李女士可将肇事车主以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若肇事车主仍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直接赔付李女士的请求,李女士即获得直接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不能以不满足“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为由提出抗辩。
对于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数额问题,保险公司只对交强险之外,保险合同责任限额之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肇事车主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没有附加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对于免赔率所对应的损失是不予赔偿的。就李女士的咨询而言,肇事车主负全责所对应的免赔率为20%,保险公司只就损失的80%予以赔偿。如果还有超过保险合同责任限额之外的费用,则不在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之内,将由肇事车主个人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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