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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的取保候审

时间:2019/1/30 17:54:37 浏览:2169次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由于该强制措施仅对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自由做一定的限制,而不是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于看守所,所以取保候审成了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极力争取的目标。取保候审一般认为越早越好,最好在批准逮捕前。但是批准逮捕后该如何申请取保候审呢?


笔者曾经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王某担任辩护人,笔者接受委托时,王某已经被逮捕了。王某本人及其家属迫切的希望能够取保候审。笔者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向办案机关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

该如何申请取保候审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另外,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也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做了详细的规定。以此为依据,笔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证据需要收集固定,尚有同案犯未到案,不予立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因此,笔者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无果后,及时的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的进展。在得知在逃犯已到案的情况下,笔者又启动了第二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我们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由王某居住地的居委会出具的王某日常表现良好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第二次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经调查,认为王某认罪悔罪,且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危害社会,已无继续羁押的必要,遂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公安机关接受该建议,为王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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