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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离职两点须知

时间:2019/1/30 17:39:16 浏览:1943次

 

删除工作文件或面临赔偿

冯女士为上海市一家贸易公司员工,2016年该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冯女士被劝退。因不满公司的工资补偿,冯女士赌气将自己所用办公电脑上的工作资料全部删除,且在公司向冯女士索要电脑密码时拒绝告知。由于冯女士拒不配合提供开机密码,公司只能请专业人士对电脑进行解锁并恢复了硬盘数据,花费近万元。公司认为,这笔费用理应由冯女士支付,遂将冯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冯女士承担该费用。冯女士辩称,自己离职时已完成了电脑等物品的交接,至于电脑里的电子数据,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交接内容。此外,自己的职位仅是营业助理,并非公司核心人员,其电脑中也并未保管有公司重要文件,即便删除了相关数据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具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工作交接是为了确保用人单位在人事变更后,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衔接,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关于交接的内容,笔者认为不仅包括现有物品的返还,还应包括电子资料的移交。此外,保证公司财产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理应属于劳动者应遵循的基本义务,本案中冯女士故意将工作资料删除显然违背了该项基本义务。本案中,一审法院最终以冯女士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作交接的基本义务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判令冯女士支付该公司电脑解锁、恢复硬盘数据的相关费用。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自立门户”可能侵犯商业秘密

此前有朋友咨询,自己和几个同事已经从原公司辞职,设立了公司,开始“自立门户”,新设立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原公司相同。由于朋友在原公司一直负责接洽客户且同他们保有良好的关系,因此在新公司设立之初,朋友即向客户表达了合作的意愿,使得这些客户舍弃了之前的合作,转而同朋友开展了业务往来。上述情况被原公司知晓后,认为朋友等人“抢走客户”的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声称将诉诸法律,追究朋友等人的法律责任。朋友疑虑,自己的行为真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吗?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或公开,用人单位往往会通过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来约束涉密人员。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则通常约定了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能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能自己生产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秘密概念下的技术信息包含有技术配方、技术诀窍、工艺流程等信息,而经营信息则涉及与经营有关的重大决策以及客户资料等信息。因此,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保密协议的前提下,如果劳动者在离职后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上述信息,生产同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其行为便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规定之情形。当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还要求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三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时,劳动者或将面临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指控。即便未达到上述追诉标准,用人单位也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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