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30 11:19:49 浏览:2184次
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对公司的权利。那么,股东享有哪些权利呢?《公司法》第四条作了概括性规定,即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股东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知情权,即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等信息的权利。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会计账簿,知情权行使的方式一般包括查阅、复制。
2、分红权,即股东依据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享有的请求公司分红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约定,可采取股东会决议等形式,但并不适用公司决议需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规定。
3、优先认缴出资权,即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当然,全体股东也可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4、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若有权召集定期会议的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职责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但若在非定期会议期间,又有特别情况时,股东也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5、表决权,即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对股东会所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当然,公司章程也可作另行规定。但是,对股东表决权也有某些限制,典型如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6、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选举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只要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也可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
7、依法转让股权及优先购买股权的权利,即股东有权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于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还享有优先购买权。
8、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权利,即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法定条件主要包括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符合法定情形、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等。
9、质询权,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股东的质询。
10、股东代表诉讼权,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第三人在执行职务时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有权机关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11、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即在特定情形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并且在公司解散后有权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
12、剩余财产分配权,即公司清算时,其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可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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