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30 11:13:51 浏览:2208次
闲暇之余三五好友外出就餐,尽情享受食物带来的美味,但这种美的享受往往会被不幸的“中奖”头发丝、苍蝇、虫子等不明物打破。遇到这种情况绝大多数人们会选择默不作声,就此了事,或者以经营者免去就餐费用而告终。但也有一些消费者拿起了法律的武器,给我们带来一场场“教科书式”的维权。
教科书式维权一
2018年9月6日山东潍坊某市民与家人在当地一家火锅店就餐时,从火锅里捞出一只老鼠。事后该火锅店虽做出过声明,但潍坊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事件进行调查,责令涉事门店停业整顿,并对该店涉嫌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立案处罚。
教科书式维权二
2018年6月22日刘某在某知名火锅店就餐时,发现麻酱碗里有一只苍蝇。值班经理虽向其道歉并承诺免去就餐费用,还另给付代金券,但要求刘某将其拍摄的照片删除,刘某未同意并将此情况反映给食药监部门。
教科书式维权三
2018年7月29日,王某一家人在某国际酒店就餐时,在点的蒜蓉焗龙虾中吃出口香糖,而餐厅负责人解释道,“也许口香糖是龙虾自己吃进去的”,龙虾会吃口香糖这一解释理由激怒了王某,王某当场向12315打电话投诉,并提出要求,对龙虾进行取样,带到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教科书式维权四
宁波某男子在当地某面馆吃面时,从中吃出一根头发,遂向服务员反应该情况,服务员不仅未道歉,反而表示“你爱怎么样就怎么样吧”,该男子便拨打消费者维权热线申请调解,未果。后向当地某法院起诉,要求店家“退一赔十”,经过法院调解最终店家赔偿该男子1016元。
以上几个真实的案例有的消费者获得了赔偿,有的拒绝了“免单”的“诱惑”,那么拒绝商家的条件后,消费者是否就维权无路了?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对食品经营者不得生产、销售食品的范围、食品的包装、运输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情节严重者还有可能触犯《刑法》。
除了对食品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罚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赋予了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时,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及赔偿金进行了规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退一赔十,不足一千按一千赔偿”。
如果我们外出就餐时发现食品中有“不明物体”时,选择了默不作声就此了事,或者由商家免去就餐费用而不再追究此事,只会滋生经营者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而获取更大利润的想法,长此以往,影响的不仅是食品行业的发展,更是为我们自身的健康埋下隐患、安装了不定时炸弹。既然法律赋予了我们维权的权利,我们就要善于拿起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安全、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