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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你真的看清了吗?

作者:沈娟 时间:2019/1/28 9:13:29 浏览:2307次

 

电视剧《爸爸叫红旗》大家并不陌生,剧中的主人公边红旗是名保险业务员,每天去推销保险产品,可是当时的人们生活水平不高,认为买保险是在诅咒自己,就算红旗说破嘴,跑断腿,业绩还是没有进展。如果事情发生在今天,情况也许就不一样了,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买保险已经成了人们提高生活质量的标配。

如何买呢?一要挑选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二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种类,三要看清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尤其是关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里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也做了详细的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或用口头说明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保险人的免责义务,或用书面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提示投保人引起注意。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且有证据证明的,则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才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公司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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