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芳 时间:2018/12/28 17:38:44 浏览:3508次
王某是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近年来由于疾病缠身很少有时间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公司其他股东都是亲戚关系,王某对于公司的各方面情况有所担心。于是,王某认为妻子周某做事干练,具有出色的管理才能,完全可以管理公司事务。但王某向其他股东提出要求时,其他股东表示反对。无奈,王某想了一个办法,与妻子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名下30%的股份转让给妻子,让妻子成为公司股东,理直气壮地参与公司事务。其他股东得知此事后,表示坚决反对,认为王某和周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那么,该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呢?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股东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依法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并享有公司权益的权利,其中包括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监督权、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红利分配权等各项权利。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股权不能任意转让。本案中,王某将其股权转让给妻子周某,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通知其他股东,也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该有限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也没有特别的约定。其他股东均表示不同意王某的股权转让事宜,因此,该转让行为无效。
作者:刘芳,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公司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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