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er

新闻中心

饭店就餐财物被盗,饭店告示能免责吗?

作者:刘芳 时间:2018/12/28 17:39:24 浏览:2809次

 

饭店就餐财物被盗,饭店告示能免责

一、案情简介:

吕某与朋友相约去某饭店聚餐,由于冬季室内和室外温差较大,到达饭店后,吕某即将大衣脱下挂在了餐椅背上。聚会结束后,吕某突然发现大衣内兜的2000元现金、身份证和手机被偷走。吕某及时拨打了110,并试图与饭店相关负责人协商,要求饭店予以赔偿。饭店经理态度坚决,认为餐厅墙上明显位置明确标示“请顾客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后果自负!”字样,已经尽到了自身的义务,吕某财物被盗是其自己保管不善,不应由饭店承担责任。经多次协商未果,吕某很是苦恼。

二、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吕某到饭店吃饭,与饭店之间成立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理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饭店张贴警示标语,从而提醒顾客注意保护好私人物品,履行了部分义务,但仍然发生财物被盗的情况,可见,饭店对于顾客的财产安全服务仍存在疏漏之处。因饭店未向顾客提供存包或其他安保服务,未完全尽到经营者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吕某的财产权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吕某对于自己财物也存在保管不善之处,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作者:刘芳,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公司法律事务。

 

 


返回

上一篇:股东的出资能否影响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下一篇:从一则案例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