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洪武 时间:2018/12/21 17:38:12 浏览:3606次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河北A物流公司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将持有石家庄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的21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河北C物流有限公司(简称C公司),用于抵顶A公司对C公司的债务。同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A公司将本次债权转让的情况通过EMS邮寄给B公司,B公司已收到。
2018年5月,C公司委托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王洪武律师代理本案,之后王洪武律师代理C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诉状以及证据材料。
律师代理工作(简要摘录):
本案正式立案后,王洪武律师经过多方查找发现债务人B公司名下有一块土地,无任何抵押。王洪武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对该块土地进行查封。
司法实践中,债权转让的案件最为关键的两点为:1、所转让的债权真实有效;2、债权转让的事实已经有效通知到了债务人。围绕此焦点,王洪武律师准备了如下主要证据:
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凭证,欠条、所有的银行转让记录。
B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
邮寄《债权转让通知》的快递单。
从网页直接打印的B公司已经签收快递的邮寄状态信息。
其他相关证据。
对此,B公司提出如下抗辩意见:
债权转让不真实,有部分款项没有进入公司账户;
该款项是投资款,并非借款。
欠条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非本人签字。
追加原股东为本案第三人。
王洪武律师提出如下律师代理意见:
转账凭证以及收款收据均标注了“借款”字样,并且有B公司加盖公章的欠条,欠条中B公司现在法定代表人赵某是否签字不影响欠条的效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欠条形成时赵某只是公司的股东,还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A公司基于上述债权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B公司后,原告应依法享有上述债权,并对B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原告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债权转让的完整证据链条;
B公司提供的证据均系企业内部以及B公司股东之间的行为,股东与被告之间系独立的民事主体,股东之间的行为不代表公司,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裁判结果:
2018年10月,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1、原告提交的转让支付凭证,意在证明A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借款项的数额,并且有B公司对应的收据,收据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均标注有“借款”,借款真实有效;2、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人,A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B公司也承认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因此,被告B公司应该向原告偿还欠款。
上一篇:追加被执行人哪能这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