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er

新闻中心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银行直接撤销对保证人的仲裁请求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洪武 时间:2018/12/18 16:59:15 浏览:3249次

 

案情简介:

20178月,河北某商贸有限公司向A银行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发生纠纷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时,A银行与保证人B、保证人C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人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河北某商贸有限公司无法偿还借款,A银行于201810月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借款人河北某商贸有限公司偿还欠款并承担利息,保证人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保证人C委托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的王洪武律师代理本案。

律师代理工作:

   王洪武律师代理本案后,仔细阅览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与保证人C多次沟通,并确认保证合同中保证人C的签字并非本人签字。

以此为突破口,主要抗辩思路如下:

  1. 保证人C否认《保证合同》落款处保证人C的签字为其本人签字,申请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签字为保证人C的亲笔签字。

  2. 从申请人提交的保证人C的身份证复印件明显可以看出并非是直接用原身份证复印,该复印件的图形大小明显大于正常复印的图像的大小。另外,从该复印件的身份证的边缘是四方的,而直接复印件会有一定的圆弧度,因此,该复印件明显是拍照后再打印的。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保证人C面前手持身份证拍照的照片,不能证明《保证合同》落款处保证人C的签字为其本人签字。

    案件结果:

     基于上述事实,王洪武律师代理保证人C向石家庄仲裁委员提交了笔迹鉴定申请。申请人A银行经过研究沟通当庭撤回了对保证人C的仲裁请求,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同意其撤回对保证人C的仲裁请求,并在开庭笔录中明确标注。

    至此,案件取得了胜利。

返回

上一篇:因公司借贷所引发的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下一篇:借款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