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世超 时间:2018/12/3 8:33:53 浏览:2581次
第三人代为履行主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该第三人始终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合格的时候,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成为另一债务人),它是债的主体的变更,是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部分或完全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由第三人共同或取代原债务人承受合同义务的情形。也就是说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该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其履行合同义务不合格时,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三人与原债务人达成债务承担合意的情况下,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同意的方式为不要式),否则该债务承担的合意对外不具有对抗效力。
从上述分析中,显然可以看出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在法律特征、构成要件等方面均存在着明显的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与债务承担(尤其是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分水岭。具体来讲,如果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了是“第三人代为履行”或“债务承担”,则就应严格按照我国《合同法》第65条或第84条、第8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作出认定。
一是考虑是否经过了债权人的同意。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发生变化,第三人可单方表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为履行债务的协议,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而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由于不同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不同,债务人的变更会给债权的实现带来风险,因此债务承担需要经过债权人明确同意,且这种“同意”是指债权人对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不再对被转移部分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同意。
二是考虑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债务承担事项是否有相关的约定。因为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第三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要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无须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此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就债务承担的约定,是指第三人同意由其取代原债务人或者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的约定,而不是仅同意代为履行债务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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