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er

新闻中心

信用卡套现的钱不应返还吗?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常志强 时间:2018/11/23 19:41:02 浏览:3962次

 

原告卢某某系被告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2015年6月12日,原告未经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意,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在被告公司的pos机上刷卡套现21523元,后原告按期全部偿还了信用卡的款项,而被告公司未将上述款项给付原告,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未在被告公司实际消费。原告卢某某以被告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返还21523元及利息。

该案的一审、二审和再审,均认为原告卢某某的信用卡套现行为系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审驳回卢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了卢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再审也驳回了卢某某的再审申请。


上述案件是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真实案例,如果这样的判决成立,就意味着原告套现的钱没法通过诉讼的途径要回了,也意味着被告对非法套现的人就可以不用返现了,笔者对上述判决充满了质疑,认为上述判决是存在问题的。

原告的行为确实是属于信用卡套现。信用卡套现一般是指信用卡持卡人违反与发卡银行的约定,避开银行柜台或ATM自助终端提现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将信用额度转换成现金,而不向发卡银行支付利息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三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信用卡套现行为系违法行为。


pos机持有人构成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pos机持有人因为没有法律根据而占有刷卡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至于利息损失因信用卡套现行为人存在过错,还因利息损失人应该是银行而不是持卡人,所以,利息损失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法院判决信用卡套现因系违法而不受法律保护是不正确的,法院没有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信用卡套现的钱还是应该予以返还的。至于信用卡套现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及违反发卡银行的规定,应由相对应的法律予以调整。

返回

上一篇: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分水岭

下一篇: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