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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之--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凤仙 时间:2018/11/23 19:40:26 浏览:3506次

 

由于建设工程的质量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我国制定了大量的工程强制性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不得降低相关标准。

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为:该案件中前后有两份图纸,第一份图纸(以下简称招标图纸)是设计单位在2010年设计的,图纸设计好后未经过审图单位的审核就交给了发包人,发包人向上级部门申请批准建设该项目,因各种原因一直未获准许。后该项目获批,发包人于2012年底就使用这份图纸进行招标,承包人进行了投标并中标。中标后双方于2013年3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按照招标图纸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了开工通知,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办理完施工许可证后发包人才将图纸送到审图单位审图,审图单位发现该图纸设计时依据的设计规范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有些设计规范已废止并被新的设计规范所代替,有些设计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标准,故第一份图纸未通过审图单位的审核,审图单位指出问题后将设计图纸退回。设计单位不得不重新设计了新图纸,也就是本案的第二份图纸,也是实际施工所依据的图纸,但双方并未就新图纸所确定的施工范围签订补充协议及新施工合同。为此,双方对于工程款如何结算发生了纠纷,承包人诉至法院。本文暂且不谈工程款结算问题,就谈谈未通过审核的图纸能否用于招投标?图纸不合格是否影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第一,关于图纸审核未通过能否用于招投标的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审图部门在审图时发现本案发包人在招标时使用的招标图纸不符合当时国家设计规范的要求,建造出来的房屋质量也会不合格,故招标图纸当时未通过审图部门的审查,所以根据以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未经过审查的施工图纸不应用于招投标。


第二,施工图纸经审查未通过,是否影响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内容,应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发布)第30条再次规定,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因此,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违反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该约定因违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结合本案的案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以招标图纸中的内容为施工范围,而招标图纸在抗震级别、地基设计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根本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标准,因此若依据招标图纸施工,盖出来的房屋最终也会因质量不合格无法通过验收,所以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关于按招标图纸施工的约定应是无效的。

另,我个人认为,图纸审查未通过就用于招投标,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款的规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应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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