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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失败时发起人的责任承担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芳 时间:2018/11/23 19:39:35 浏览:1972次

 

近期有个顾问单位准备发起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特来咨询,顾问单位担心如果该公司设立失败会出现什么后果,公司的发起人对此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国《公司法》对此有以下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责任的承担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外部的责任;一种是对内部的责任。

对外部的责任包括:1、对于设立过程中对外产生的债务、费用,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主要是设立中的合同之债及侵权之债。合同之债包括两种:一种是必要交易行为所签订的合同;一种是与未来公司业务有关的,公司为成立后的交易行为所签的合同。所谓设立中的费用是指保障成立后公司的正常营运的合理和必要的费用,一般包括:委托中介机构代办费、律师费、开立账户费用以及领取相关证照所缴纳的费用等。2、对认股人投入的本金及同期存款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内部的责任包括:1、如果部分发起人承担了债务、费用或返还股款、利息的责任,则可以主张其他发起人依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责任。如无发起人协议或发起人协议未作约定,则各发起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如出资相同,则由各发起人平摊费用。2、如果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给其他发起人造成损失的,其他发起人可以主张其依照过错的情况承担责任。

    在此提醒发起人,发起成立时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时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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