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芳 时间:2018/12/4 14:56:48 浏览:3075次
海洋公司与鲲鹏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定由海洋公司偿还鲲鹏公司债务总计人民币4000万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鲲鹏公司给付。但海洋公司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清偿义务,故鲲鹏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海洋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鲲鹏公司追加海洋公司股东张明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张明对追加裁定不服,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裁定。法院认为:执行法院依据裁定追加张明为被执行人并由其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了张明的异议。张明对裁定不服,向法院申请复议,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其复议请求。
2014年修订的《公司法》将公司注册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实践中,许多公司的股东会出现未如实出资的现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对外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很多股东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公司可以帮助其逃避债务。事实上,相关法律的规定正在给这种心理以致命一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债权人在面对“资不抵债公司,实力雄厚股东”时,应多留意“实力雄厚股东”是否有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存在。债权人可通过两种方法来处理此类纠纷。方法一,直接起诉公司和股东,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方法二,执行时申请追加出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律同时也赋予了被追加的股东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