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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爱意的转账算彩礼吗?

作者:刘芳 时间:2018/11/28 13:54:08 浏览:3441次

 

如今,在年轻人中盛行的节日越来越多,不仅有生日、婚姻登记日、结婚纪念日,更有2月14日、5月20日此类象征爱情、表达爱意的日子。鲜花、多种创意礼物层出不穷,众商家利用各种噱头,赚的盆满钵满。但年轻人们并不满足于此,在双方相互赠送礼物的同时,在朋友圈里还晒出花式多样的恩爱转账凭证,甚至腾讯为了迎合节日气氛,还特意调整了微信红包的额度。然而,甜蜜的同时,矛盾也是层出不穷,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能认定为彩礼吗?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李磊和韩美美于2016年1月份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中相识,两人觉得彼此性情相合,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2017年11月初,二人举办了隆重的结婚典礼,步入婚姻的殿堂。但经过半年的共同生活,双方发现居家过日子和谈恋爱截然不同,加上双方父母经常对小两口的生活指手划脚,导致双方矛盾日渐增多,终于在2018年6月份,李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韩美美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韩美美返还彩礼6万元,其中包括2016年和2017年两个情人节分别向韩美美转账的5200元和8888元。那么情人节转账的14088 元是否属于彩礼?

律师说法:在男方没有证据证明情人节转账14088元是以双方缔结婚姻为条件的情况下,该款项不属于彩礼范畴,而是一般的赠与。一般的赠与,即无偿转移财产的赠与行为,一旦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则不论将来婚姻关系是否得以实现,赠与人都无权收回赠与财物。而赠送彩礼虽也是一种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赠与所附条件生效时才成就,即双方缔结婚姻。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上述案例中男方对于女方情人节的转账14088元属于一般赠与,而非彩礼,女方无须返还。

 

作者:刘芳,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公司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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