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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质押权人同意,出质人能否处置质押物?

作者:刘芳 时间:2018/11/28 13:53:26 浏览:11040次

 

小李因超市经营需要向小王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半年,并以自己所有的大众帕萨特牌汽车作为质押物交付给小王,小王便将该汽车开到自己的工厂院内。借款一个月后,小李超市的货运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被送往,小李感觉没有代步工具非常不方便,就给小王打电话要求把帕萨特汽车开回来使用,但小王以汽车已质押为由立即予以拒绝,态度并不友好。小李火冒三丈,认为帕萨特汽车系其个人所有,理所当然可以自由使用,于是前往小王的工厂偷偷用备用钥匙开走了汽车。那么,小李的这一行为合法吗?

《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小李为出质人,小王为质权人,动产质权的设定以质物的转移占有为要件。小李私自将质押汽车开走的行为,破坏了小王对于质押物的合法占有关系。小王未能合法占有质押汽车,便不能有效主张10万元的债权。虽然汽车的所有人是小李,但小李已将该车出质给小王,小王是该质物的合法占有人,这种合法占有权受法律保护。但小李却采取秘密手段将质物盗走,其非法占有质物的故意明显,是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作者:刘芳,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公司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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