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江涛 时间:2018/11/18 12:50:06 浏览:2157次
【基本案情】
王某与王小某是父子关系。2016年8月,儿子王小某因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与王某多次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接触。此后,王小某离家出走。2018年5月,王某发出“断绝父子关系”声明。现王某咨询以上声明的法律效力是否有效。
【各方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该声明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且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应按无效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该声明系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有效处理。
【律师观点】
目前我国法律不认可“断绝父子关系”的声明,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民法总则》第153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的规定,王某和王小某父子之间的血缘关系属于身份关系,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该声明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断绝父子关系并不能将自然存在的血缘关系解除。
第二,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和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赡养义务、抚养义务均是法定义务,该声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最后,父子关系是血缘关系,血缘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的。故,该断绝声明应属无效,一纸断绝关系的声明并不能断绝血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