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启明 时间:2018/11/22 13:16:56 浏览:2960次
2018年4月,王某某在晚饭后散步时,被蒋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倒,王某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腰椎骨折,住院治疗60天。王某某出院后与蒋某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主要约定由蒋某承担王某某住院期间的全部治疗费用约50000元,再补偿王某某20000元,一次性赔偿协议签字后即生效,双方不得再为此事纠缠。随后,蒋某将王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全部支付给王某某。2018年8月,王某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近日,王某某的亲属向笔者咨询,王某某能否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并要求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余万元。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因交通事故引起了侵权法律关系,但因协商一致,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该赔偿协议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当视为当事人通过协商将原有的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既然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就应当受合同法的调整,如果协议存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条件,即使已全部履行,当事人仍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协议。当然,必须在法定除斥期间内提起诉讼,且已履行的给付款项应当扣除。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显失公平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以该事由请求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就本案而言,双方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虽已履行完毕,但王某某仍可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最终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撤销该协议。若人民法院决定撤销该协议,则王某某与蒋某之间又恢复到侵权赔偿法律关系,蒋某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