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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请不要忘记——你是当事人的债务人

作者:底永涛 时间:2018/11/14 15:38:21 浏览:2290次

 

按照常人的理解就是应当偿还他人的金钱而已但就我们律师来讲就并非那么简单通过司法考试时按照发生原因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则包括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这一理论,想必每一位律师同仁都烂熟于心。正式执业后,我们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亦按照这个理论来研判案情,但又有多少律师能够冷静的认识到——其实我们律师也是每一位当事人的债务人。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法律性质上属于委托关系而这种委托关系是建立在最大信任基础之上的这种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和医生与患者的关系十分相似患者选择医生的首要标准肯定是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当事人选择律师的前提也是勤勉务实经验丰富。既然当事人选择委托你,就是对你最大的信任,很多情况下是将自己的身家性命都托付给了你。律师的使命决定了你从接受委托之时,就必须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就有偿的法律服务合同而言从委托(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时,律师(从表现形式上是律师事务所)就与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就开始互负合同之债。当事人的主要债务就是支付律师(委托)费、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材料;而律师的债务则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勤勉尽责的完成委托事务,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或减少当事人损失,最终还要向当事人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所以,律师收到当事人律师费后,不应心存喜悦,而是感到责任重大,对待委托事务的每一个细节和程序节点都应该如履薄冰,慎之又慎!因为从收到律师费的那一刻,律师的主要身份就转变为需要偿还债务的债务人。

在我们律师业内,丢失证据原件、错过开庭或上诉期限、超过诉讼时效、搞错基本法律关系、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自私收费、虚假承诺等原因被追责的律师已经屡见不鲜。在这里,给广大律师同仁和自己提个醒,时刻都不要忘记自己对当事人的债务人身份,如果履行的债务不符合法律和约定,装到你钱包里的律师费也不一定就是你的,还要拿出来,有可能还远远不够!切记,有可能因为你的不尽责,你今天的当事人,会把你变为明天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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