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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急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释放强化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信号

作者:杨素秒 时间:2018/10/19 11:25:32 浏览:3498次

 

2018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一份特急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民诉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上述通知,我们可以简要概括为两点:

1、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执行《民诉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

2、一审未上诉的民事再审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监督。

但停止执行的具体原因,该通知并未明确。笔者认为,这充分表达了最高人民检察院适时改变检察权在以往民事监督中的相对消极态度,释放出强化民事检察监督的信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申请检察建议权和申请抗诉权。同时该条还规定了申请主体、受理主体、受理条件、审查期限、审查结果等保障这一权利的基本程序要素。这里不做赘述。

《民诉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的立法本意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落实民诉的二审终审制。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需要有二审法院的生效司法文书,才能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故,《民诉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变相限制了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受理申请的条件,限制了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导致当事人对法律和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质疑,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在通知停止《民诉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的执行后,无论是否经过二审诉讼,只要是不服一审判决,当事人提供相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就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将会更加司法便民。

该通知充分释放出最高检强化民事检察监督的信号,体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民事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聚焦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的决心和动力。

 

附:

      

高检发研字(2018)18号

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经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1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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