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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刑事 | 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 之无罪案例

时间:2018/6/8 10:16:33 浏览:12332次

 

一、简要案情

段某某,男,河北省石家庄市人,2016年8月份曾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段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从监狱解回看守所羁押。

2013年年初,段某某在担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期间,与石家庄市裕华区某村委会签订协议,取得了该村城中村改造范围用地以外的五块土地的开发权,计划在其中的两块地上开发建设“善水怡园”和“善水雅居”商品房项目。但是,在相应的土地开发手续尚未跑办完成的情况下,该开发公司即开始对社会销售房屋。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现该违规售房后,于2014年对该开发公司下达了警告、罚款和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院认为,段某某在担任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五证”不全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房屋,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二、律师办理经过

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段某某家属委托后,依法指派本所王建坡律师担任段某某的辩护人参与诉讼。王律师通过仔细查阅案卷,多次会见段某某本人,并且亲自到涉案土地上实地查看,发现在该土地上,另有一“水韵华庭”商品房项目早已开发建设并且销售完毕,而该“水韵华庭”项目并不是段某某开发,且没有任何手续。另外,通过查询我国的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文件,并没有“五证”不全对外销售房屋即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具体明文规定。

基于此,王律师作为辩护人确定以下辩护思路和意见:

1. 坚持我国《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的规定,依法为段某某做无罪辩护。

2. 段某某无证售房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首先,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对此加于规定。

其次,开发商对外销售房屋,应当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达到“五证”齐全的要求,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开发商销售房屋的行政管理性规范。开发商若违反此规定,在“五证”不全的情况对外销售房屋,不一定构成犯罪。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第一条之规定:“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明确向法庭提出: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段某某的刑事责任 。

同时, 在法庭上强调:本案已经由行政机关明确定性为行政违法行为,已经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执行完毕。

3.采用对比分析法深入分析案件,熟练运用诉讼技巧。

牢牢抓住同在该土地上的“水韵华庭”项目不放,将“水韵华庭”项目与段某某的项目进行对比,反推出段某某无罪。

“水韵华庭”项目为他人开发并销售,与本案所涉房地产项目同在一块地上,与本案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性。“水韵华庭”的开发者无罪,被告人就无罪。反之,如果被告人被定有罪,“水韵华庭”的开发者必然也够成犯罪,司法机关就必须要立案追查该开发者,而段某某在庭前向检察院提交了反映“水韵华庭”违规开发的材料,就应当被认定为立功。退一步讲,即使段某某被认定为构成犯罪,也能争取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判决结果

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根据我国《刑法》第三条之规定,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依法宣告被告人段某某无罪。判决作出后,检察院未提出抗诉,无罪判决生效。 

 


金龙刑事团队

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系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变更后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专兼职律师四十余人,分设刑事业务部、民事业务部、商事业务部、公司业务部等部门。金龙刑事团队是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法律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律师团队。团队成员由本所合伙人、副主任高凤龙律师、刑事业务部部长董兴律师、王建坡律师、任德宾律师等人组成。金龙刑事团队主要业务方向为:刑事辩护、被害人及附民诉讼代理、刑事风险防控、刑事涉案财物的退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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