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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石家庄某健身器厂专利权纠纷

时间:2018/6/1 11:49:54 浏览:2457次

 

     原告:张××,北京市××现代集团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健身器厂

委托代理人:张金龙,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河北省专利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是“滚动轮式脉冲磁疗按摩器”发明专利和“轮式按摩器”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和专利人。被告自199556月开始,在市场上大量销售的“十六轮按摩器”与原告专利技术相等同或相等效,显属对原告专利的仿制,被告利用原告产品所带来的市场效应,跟踪原告大量销售侵权产品,给原告产品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双方争议及分歧

原告诉称:我是“滚动轮式脉冲磁疗按摩器”发明专利权人,199556月发现被告大量销售的“十六轮按摩器”在外型、结构、功能上均与我产品相同,其特征完全覆盖了我产品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对其的仿制,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专利并不具备专利法的三性要求,在答辩期间我厂已向国家局提出该专利无效的申请,我厂生产的产品在必要的技术特征上与原告的专利有很大的区别,并没有侵权。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此案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是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根据有关规定,本院可中止审理此案,被告所称原告的专利并不具备专利性,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原告至今未能向我院提供被告生产、制造和销售过完全覆盖了其专利产品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证据,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故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1703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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