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6/1 15:59:32 浏览:2555次
2018年3月30日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让很多涉及气枪案件的当事人、辩护律师非常激动,使他们看到了这类案件的曙光。
涉枪案件近些年来数量激增,尤其有些案件也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像福建刘某网购24支仿真枪被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天津的赵某在公园摆射击摊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刑等等案例。从网络上看,可以说各个地方破获的特大利用网络买卖枪支犯罪层出不穷,有的案件中动辄抓获犯罪嫌疑人几百人。事实上很多这类的案件中的枪支都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也就是俗称的气枪。对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以下几个常见的法律问题。
“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6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枪”的鉴定标准:根据公安部2010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该规定中明确了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的鉴定标准: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在此标准之前是2001年规定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鉴定标准: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根据专业测试当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6焦耳/平方厘米时,弹头才能嵌入松木板上。同时笔者查了77式手枪的枪口比动能为242焦耳/平方厘米。
原来有关涉及气枪案件的定罪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气枪铅弹达到五百发以上的,即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二千五百发以上的,即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非法持有、私藏气枪铅弹达到一千发以上的,即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达到五千发以上的,即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实际生活中,气枪铅弹一小盒就几百发,很容易就构成了犯罪。
最近颁布实施的《批复》对涉及气枪、气枪铅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了新的规定,首先是关于枪:《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该条规定,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气枪,数量不再是唯一的定罪考量标准,还要考虑枪本身的外观、材质、发射物、价格、购买场所和渠道等以及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等方面。但是笔者也注意到气枪枪口动能比较低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数值,希望在将来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案例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其次关于铅弹:《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同样避免了原来定罪量刑中的唯数量论。
我们知道刑法的任务应当做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统一。刑法应该是保守的,不能动辄使人入罪,刑法应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批复》的实施对涉及气枪、气枪铅弹类的案件办理有着积极的意义,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明确提高枪支的鉴定标准,从根本上保证涉枪案件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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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培杰,男,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多次获得河北省省直优秀律师荣誉称号,2012年被河北广播电台和河北省律师协会授予“听众喜爱的律师”称号,2013年度河北广播电台特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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