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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刑事 | 宠物扰民维权不应突破法律底线

时间:2018/6/1 15:56:40 浏览:2544次

 

在城市居民小区饲养宠物狗一直是一个争议不断的话题,宠物狗扰民、伤人事件也一直从未间断。遛狗不牵绳,任由狗随地大小便等不文明行为,使很多人对于城市养狗意见很大,原本和谐的邻里关系也因为宠物的原因变得一团糟,彻夜的狗叫声、随处可见的粪便往往成为点燃邻里之间矛盾的导火索。


近日,石家庄市某小区有人恶意投放毒馒头,已经在两天内毒死了四条狗。石家庄发生这样的事情已不是先例,笔者注意到,在国内其他城市也发生过多起类似事件,除了投放的物品(如毒火腿、毒鸡肝、毒骨头)不同之处,其他情节基本相同。

很明显,这些毒物的投放者往往是平时深受其扰的人,由于找不到有效的解决途径,才针对宠物狗采取粗暴的报复行为。但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这样的行为都是不正确的,甚至涉嫌刑事犯罪。可能触犯的罪名有两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居民小区投放毒物,首先针对的是宠物狗,自然会造成不特定的数量的宠物狗中毒死亡,但是也不能排除会造成人中毒死亡。比如,儿童在玩耍时也可能会捡拾地上的有毒食物吃掉。所以,投放毒物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禽畜中毒伤亡。行为人明知这样的后果会出现,还放任其发生,就涉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并且,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行为犯,不以发生危害结果为入刑条件,只要行为人的投毒行为足以致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处于危险之中,就构成犯罪。当然,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应受到的刑罚也会不同。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投毒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呢?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禽畜,并且行为人有意识地将损害后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不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因为此时投毒仅仅是一个手段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要视行为人针对的犯罪对象而定。如果投毒的对象是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当然在本文的情境下,不太可能会发生因宠物产生矛盾而要故意毒杀宠物主人的情况,所以该罪名我们不再作为结论之一);如果投毒的对象是宠物狗,因其也具有财产价值,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时,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为了防止类似恶劣事件再次发生,我们呼吁宠物饲养者提高文明饲养的意识,避免宠物扰民、伤人;有关部门应完善立法,科学有效规范宠物饲养;被扰居民应合法维权,不要采取简单粗暴的报复方式,像投毒这样的犯罪行为更是不可取的。

责任编辑/焦跃辉



金龙刑事团队


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系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变更后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专兼职律师四十余人,分设刑事业务部、民事业务部、商事业务部、公司业务部等部门。金龙刑事团队是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法律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律师团队。团队成员由本所合伙人、副主任高凤龙律师、刑事业务部部长董兴律师、王建坡律师、任德宾律师等人组成。金龙刑事团队主要业务方向为:刑a事辩护、被害人及附民诉讼代理、刑事风险防控、刑事涉案财物的退缴等。


董兴律师,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部长,河北省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省直优秀律师。主要致力于刑事辩护领域,承办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并积累了一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承办过的典型案件有:

河北某监狱干警陈某某玩忽职守案,免于刑事处罚;

邯郸市某国土局副局长李某某受贿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律师二审介入后促成案件发还重审,一审改判为三年六个月;

某国有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部门经理薛某某受贿案,免于刑事处罚;

石家庄张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处死刑,二审律师介入改判死缓;

保定市某县苑某某故意杀人案,检察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决定不起诉;

江苏某建筑公司总经理诈骗案,法院判决无罪。

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法院判决无罪。

河北舜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财务总监张某某辩护,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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