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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刑事 | 职务犯罪中,认定自首那些事儿

时间:2018/6/1 15:55:29 浏览:2516次

 

自首是实践中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量刑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自首需要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二者同时具备。这不难理解,但具体适用到职务犯罪中,则有一些特殊之处。主要是由于职务犯罪案件侦办程序的特殊性,纪检监察部门往往会先介入。那么这就造成实践中,对职务犯罪中自首的认定存在一些争议性问题,比如:经电话通知,到纪委主动接受调查是否是自动投案等等。为此有必要对争议性问题进行梳理。


.职务犯罪中自动投案的认定

关于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向办案机关投案的;二是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此外,根据《意见》当时的答记者问内容来看,这里的办案机关仅限定为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法定办案机关。

实践中主要有争议的问题是经电话或口头通知,主动到纪检监察部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纪检监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往往不直接前往嫌疑人所在地带走嫌疑人,而是采取通知的方式传嫌疑人到案。通知包括两种,一是直接通知,即电话通知嫌疑人到案。二是间接通知,即不直接联系嫌疑人,而是告知嫌疑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嫌疑人去纪检监察部门接受调查。

我认为这种情形下,嫌疑人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嫌疑人经通知到案的这种情况虽然与主动、直接向办案机关投案有区别,但此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未受到任何限制,具有完全的自主选择余地,其到案具有自愿性和主动性,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职务犯罪中如实供述的认定

(一)关于如实供述的时间,

《意见》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笼统的表述为: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在此期间指的就是自动投案期间,言下之意,自动投案后应及时供述犯罪事实,何谓及时这个不好掌握,实践中也有争议。

但随着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如实供述时间节点的争议也告一段落。其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罪行之前应做如实供述。这也就意味着,如实供述时间节点应定为司法机关掌握主要罪行之前。

(二)关于如实供述的程度

首先,供述的必须是客观事实,能够查证属实,不存在编造或虚假情形。其次,供述的必须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嫌疑人自动投案的目的应当是自愿认罪并愿意说出实际案情。但实践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嫌疑人供述的案情往往不可能与客观情况完全一致,但只要嫌疑人主观上具有如实供述的心态并积极追求,即使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也应当认定为自首。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嫌疑人交代的必须是主要的犯罪事实。按照实践中的通说,主要的犯罪事实一般理解为对嫌疑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

(三)关于准自首情形下如实供述的认定问题

在不具备自动投案的前提下,成立自首必须是如实交代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类的罪行或者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成立的范围外的罪行。然而在实践中,准自首的认定是相当困难的。笔者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案卷材料中多会出现一份类似于《案发经过》的材料,材料中仅仅是对嫌疑人的到案过程进行说明,并不会提及办案机关在立案前所掌握的线索,这就造成准自首的认定困难,不利于嫌疑人的权益保障。针对上述情况,办案机关应将已掌握的线索情况在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时,一并随案移送这样才能对嫌疑人是否存在准自首或从轻处罚情节进行认定。

以上讨论了职务犯罪中认定自首的部分问题,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还很多,限于篇幅,没能全面展开,下次与大家分享……

责任编辑/王芳

金龙刑事团队

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系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变更后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专兼职律师四十余人,分设刑事业务部、民事业务部、商事业务部、公司业务部等部门。金龙刑事团队是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法律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律师团队。团队成员由本所合伙人、副主任高凤龙律师、刑事业务部部长董兴律师、王建坡律师、任德宾律师等人组成。金龙刑事团队主要业务方向为:刑事辩护、被害人及附民诉讼代理、刑事风险防控、刑事涉案财物的退缴等。

任德宾,男,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河北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委员会秘书长、委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法律服务,其中尤以承办职务犯罪(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公款/资金、渎职等)、经济犯罪(非法经营、合同诈骗、金融犯罪等)、刑事风险防控见长。曾承办过多起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包括原重庆市人大副主任谭某某受贿案,原大名县委书记边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案,原河北省交通厅副厅长潘某某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原河北融投担保集团副经理刘某某受贿案,武某某故意杀人案,何某某绑架杀人案等。办案之余,任德宾律师常年参与河北电视台经济频道《今日法治》、石家庄电视台生活频道《法治时间》、石家庄广播电台《新闻早餐》的节目录制,为公益法律事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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