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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扩容为中小企业带来机遇

时间:2018/6/1 11:57:19 浏览:1912次

 

2013年6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会议决定,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鼓励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截止20131018日,挂牌公司已达323家,其中中关村高新园区235家,上海张江高新园区37家,武汉东湖高新园区30家,天津滨海高新园区21家。目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针对“新三板”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一、何为新三板?

2006年123日,仅针对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这就是所谓的“新三板”,是专门为国家级科技园区非上市高科技公司提供的代办股份转让平台,由中国证监会、国家科技部发起、组织、设立。设立之初三板市场全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是为了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的转让问题,自20028月起,退市公司也纳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服务范围。20132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发布后,新三板的市场运作平台由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换为“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二、新三板的价值

“新三板”挂牌相对于主板上市,具有门槛低、成本低、程序便捷等特征,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给企业带来的直接变化是公司形成了有序的股份退出机制,并且企业成为公众公司,其运作将在相关部门及投资者的监督下进行。具体而言:

融资便利:有利于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促进企业规范发展。挂牌后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也可提高公司信用等级;

股份流通性增强: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

可转板上市:转板机制一旦确定,可优先享受“绿色通道”,转入中小板或创业板;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促进企业规范发展;

宣传效应:“新三板”市场聚集一批优质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便利高效的投融资平台,有利于树立企业品牌,促进企业开拓市场,扩大企业宣传。

三、新三板的挂牌条件及程序

(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条件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28日发布实施)的相关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技术企业,具体条件为: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程序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上市公司申请新三板挂牌的主要流程如下:

1、企业内部决策,即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

2、聘请中介机构,改制设立股份公司。

3、公司与作为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委托其推荐股份挂牌。 

4、推荐主办券商及中介机构应对申请股份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出具推荐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5、挂牌交易。

四、新三板中的律师法律服务

新三板法律服务主要表现为,接受企业委托后,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组成团队,为企业量身定做工作方案和挂牌计划,协助企业完成改制并设立股份企业,协助企业申请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协助企业配股融资工作,并且在企业挂牌成功后等后续工作 。具体主要表现为:

1、协助企业设计设立股份企业改制方案;

2、协助企业起草股份企业设立的发起人协议;

3、协助企业起草股份企业章程草案及相关配套文件;

4、出席股份企业创立大会,并出具见证意见;

5、审查股份企业的土地使用情况,协助规范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协助审查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
、审查股份企业之重大合同及债权债务关系;

7、审核企业相关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

8、对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为企业股份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事宜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

9、其他相关法律咨询、审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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