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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怎可如此“百年”

时间:2018/6/1 11:56:45 浏览:2193次

 

前些日,几个朋友一起吃饭聊天。酒至正酣时,突然一朋友拉着我说:“咱合伙干一公司吧。”我醉眼蒙眬,随口回道:“我可没钱。”“现在不是认缴制嘛,咱认缴期限100年,不用出钱。”“那可不行!”我酒顿时醒了一半。 SHAPE \* MERGEFORMAT

首先,从法律层面讲。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降低了公司注册门槛,使得公司依靠信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成为可能。但注册资本的认缴不等于不缴,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企业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公司在解散或破产程序中,股东认缴的出资,无论是否到期,均应作为公司财产做相应处置。但上述规定也仅仅框定了公司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形。而根据20161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此,在执行阶段实现了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加速到期。总之,股东认缴的出资一旦“认”了,就负有相应的出资义务,只不过是出资时间不确定而已。况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存在认缴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形。因此,试图以“百年”认缴期限逃避出资义务的行为在法律上行不通。

其次,从经营角度看。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而企业财产的基础就是股东的出资,并以此基础展开生产经营活动,股东也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企业设立,股东出资只认不缴,则企业财产就不足以维持基本的生产经营需要,不符合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立法精神。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取消了最低限制、实行认缴制,其目的在于促进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不意味着鼓励设立某些“极端”的企业,如一元注册资本或百年认缴期限的企业等。而且,对于认缴金额、认缴期限等信息都是对社会公开的,企业运营过程中,过长的认缴期限会引起合作方对企业实力的怀疑,也很难赢得他们的信任,必将面临市场的淘汰。因此,股东应当根据自身实力和企业经营的切实需要来确定注册资本的金额和认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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