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6/1 11:56:03 浏览:7755次
2018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介绍了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相关情况,并发布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进一步优化了企业破产法治环境,对促进国家化解产能过剩、清理僵尸企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在办理民事执行案件过程中,深刻体会到执行效率的重要性,一旦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破产案件受理后则所有的执行程序均应中止。虽然破产制度是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破产重整能够拯救困境企业,提升企业竞争力,通过破产清算能够清理僵尸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但从部分申请执行人的角度来看,企业破产有时候也未必能最大程度的保护其合法权益。所以我们今天从民事案件执行的角度,谈一谈破产对执行案件的影响。同时也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程序并非其想象的那么简单,甚至执行程序比审判程序更为复杂。
一、执行案件可以移送破产审查后,申请执行人还有可能从破产财产中取得部分财产。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该意见明确规定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相关事宜,保障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也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新的思路。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往往被一部分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进行了查封冻结,其他债权人基本执行无望。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就可以将执行案件移送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一旦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被执行人的保全措施应解除,所有执行程序也应中止(《破产法》第19条),相关财产会被列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会依法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理和分配,债权人有可能会从破产财产中取得一定的财产。因此,在申请执行人执行无望情况下,不妨从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角度去考虑,也许这样还能从破产财产中分得“一杯羹”。
二、破产案件受理之前,被执行人的资金已经划转到法院账户,被执行人破产后,申请执行人是不能取得该笔资金的。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最气愤的莫过于已经将被执行人的资金划转到执行法院的账户,还尚未分配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突然破产,法院告知其无法取得该笔资金了。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关于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被执行的债务人银行存款不应列入破产财产问题的复函》(【1998】经他字第49号)载明:“银行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完电汇手续,将电汇凭证回单加盖转讫章交给执行法院后,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应视为该款权属已经转移,已不是被执行人的款项”。该答复中的案件涉及的扣划的款项已经进入了申请人执行的账户,此时该笔资金已经发生了权属转移,不应再列入破产财产。
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2号)。目前该答复已废止,被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他72号文件取代。 但该答复基本上延续了上述复函的精神,即已经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不应再列入破产财产。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2017]最高法民他72号)明确载明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人执行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从上述文件我们可以看出,最高院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也就说,破产案件受理之前,被执行人的资金已经划转到法院账户但仍未分配给申请执行人,这个时候被执行人破产了,该笔资金应列入破产财产,执行法院应停止对该笔资金的执行,不能再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因此申请执行人在此种情况下也就无法取得该笔资金。
上述情况的发生,对其他债权人来说是皆大欢喜,从中可以分得“一杯羹”。但对该笔资金的申请执行人来说就变得郁闷无比。申请执行人有可能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隐蔽银行账户,好不容易通过法院将该笔资金扣划至法院的银行账户,这个时候却被告知被执行人破产了,该笔资金应列入破产财产,不能再分配了。我相信任何一个申请执行人遇到这种情况都会忧愁如山。作为该笔资金的申请执行人肯定不希望这种情况发生,但是这种情况发生,有时候却是人为原因造成的:一是因为申请执行人不懂法,不清楚执行程序中还有这么多“门道”,想当然的认为钱到了法院账户就是自己的了,贻误了“战机”;二是其认为法院已经判我胜诉了,交给法院强制执行就行,不用花钱请律师;三是过分相信关系,不相信专业律师。从上述情况我们也可以清楚的知晓执行程序中执行效率的重要性,申请执行人越早取得该笔资金,越能保障自己的利益。
三、被执行人处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不应列为破产财产。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执行回转”。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已经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意思就是,申请执行人已经通过法院执行完毕,拿到了应得的款项,但这个时候原判决、裁定被撤销,申请执行人取得的款项应当返还给被执行人,若不返还的,法院裁定强制执行。这里一定要注意,执行回转过程中有个角色的转变,原来的申请执行人,反而转变成了执行回转程序中的被执行人。所以,此标题中的被执行人是指执行回转案件中的被执行人。
在执行回转案件中,被执行人破产的,此时执行回转的财产能不能列入破产财产,与其他财产一样一并依法分配呢?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给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对此问题给出了答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中能否得到优先受偿保护的请示的答复》载明“因原错误判决而被执行的财产,并非因当事人的自主交易而转移。为此,不应当将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的权利作为普通债权对待。在执行回转案件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下,可以比照取回权制度,对执行回转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予以优先保护,认定应当执行回转部分的财产数额,不属于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并未将执行回转的财产列入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但该列举并未穷尽实践中遇到的所有问题,所以不应排斥依法认定其他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的财产。执行回转的财产本身非因当事人的自主交易而转移,而是法院依据原生效判决、裁定强制执行导致。现原生效判决、裁定通过再审程序撤销,纠正了错误,理应将强制执行的财产再强制执行回转。我国破产制度确立了财产取回权制度,上述答复将执行回转的财产可以比照取回权制度取回,予以优先保护,对此值得肯定。
所以,我们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到,执行程序并非想象的那么简单,如何有效利用破产程序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最大利益以及如何防止破产程序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需要清楚的知悉每一环节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后果。因此笔者一直认为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事应该交给专业的人去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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