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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家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18/6/1 11:55:15 浏览:3764次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既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本文中的“企业家”特指组织形式多样的企业的出资人或开办者。

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企业家承担责任的形式也不相同。那么,哪些企业家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笔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况:

一、组织形式的不同带来的责任形式承担不同

1、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需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上是由于组织形式的不同,带来的企业家责任形式承担的不同。由于该两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均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即不是企业法人,不能以企业财产对企业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因此,其出资人或开办者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必然的了。

二、特殊情形下,责任形式承担的不同

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然基于特殊情况,企业家(股东)也需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财产混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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