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6/1 11:54:33 浏览:6853次
由于工作关系,笔者常会参与到公司的一些经营管理当中,一方面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而更深入的学习。
2017年初,公司完成了由有限责任公司到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的变更,同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及公司的经营管理需要组织召开了股东大会。笔者作为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全程参加了股东大会的召集、审议、表决等过程,并深刻的体会到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较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不同之处。会后,笔者与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就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沟通。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均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议记录的制作程序存在显著区别,其中最典型的就表现在“由谁签署”上。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此可见,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文件由股东签字,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却并非常规理解的由股东签字。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谁签署的问题,只是规定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谁签署的问题,而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文件,只不过实践操作中,多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等同于会议决议,只制作会议决议不再另行单独制作会议记录而已。
对于该问题,实践操作中也存在明显的区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明确提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而据笔者实际操作,目前石家庄市范围内公司设立登记也确实是按照上述规范要求提交材料的。
由此可见:
1、对于会议决议由谁签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股东签署;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主持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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