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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变态辣昏迷,商家免责协议能否免责?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罡 时间:2018/6/1 9:35:56 浏览:4312次

 

马晴是一名来自湖南的辣妹子,从小酷爱辣椒的她在一家名为翅酷的大排档参加了一次活动。内容是试吃这家大排档新推出的一种变态辣鸡翅。组织方介绍称,之所以称之为变态辣,是因为一般人根本难以承受,普通人最多只能吃半个。

活动开始后不到2分钟,马晴就连续吃下了4变态辣的鸡翅,而其他参赛选手在吃掉第3个鸡翅时便纷纷退出比赛。此时的马晴也感觉身体非常难受,正准备放弃时,现场不断的起哄叫好声又让她连续吃掉了2个鸡翅。

挑战成功之后,马晴便昏倒在地。经诊断,马晴患上了急性胰腺炎。出院之后,马晴将这家大排档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支付全额住院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6万元。

庭审中,大排档一方提交了一份证据,是马晴在挑战前亲笔签署的免责协议书。并声称,马晴身体之所以出现严重反应完全是因为她自己身体承受不了。而马晴则认为,她当时确实签了这份免责协议,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免除了大排档的责任。

最终,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大排档同意承担这次挑战事件的部分责任,支付给马晴6000元作为赔偿。

那么问题来了,在这种情况下,事先签的免责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能否免责?

合同有个基本的原则叫契约自由。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地来进行内容上地约定和协商。所以一般情况下免责条款也是有效的,只要是双方当事人自由谈判、自愿同意的,不是一方胁迫或者是欺诈,基本上就是有效的。但《合同法》第53条有一个规定,免责条款如果侵害了人身健康,给人身造成伤害的,这样的责任不能事先免除。一方面,构成违约或者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损害要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也因为产品导致人身伤害构成了侵权,侵权就更不能事先来免责了。因此,本案中的事先免责约定无效,不能免责。

在此也提醒各位商家注意,免责条款不能免掉一切责任,无论何时都要对生命负责。经营中采取一些促销手段是正常的,但始终要明确,顾客的人身安全是第一位的。产品和服务一定要能够保证顾客安全,如果因为自己所提供的产品不合格,服务不到位而给顾客造成损害,无论事先再怎样约定,最终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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