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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属性辨析

作者:耿晶 时间:2018/6/1 8:27:28 浏览:3194次

 

对赌协议,英文直译为估值调整机制突出字,更是加重了人们对于其赌博性质的印象,由于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系统没有针对对赌协议明确的规定,致使其在理论与实践领域争议巨大,各种观点学说纷杂。有些学者认为对赌协议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性,认为对赌协议其实就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一种形式;由于对赌协议涉及的资金巨大,有些学者坚持认为对赌协议是资本市场的热钱变相在中国流动,存在巨大的资金风险;甚至更为激进的学者认为对赌协议流入中国是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入侵,是西方国家对我国进行和平演变的手段之一。因此,明确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与合法性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1、关于对赌协议法律性质的几种观点

对赌协议根植于英美法系,起源于西方的金融市场,进入我国不过寥寥数年,但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却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尚未出现权威论断,现阶段主要观点有:

1)“对赌协议为担保合同”的观点 

该观点认为,对赌协议其实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实质是融资企业将公司股权作为合同标的,估值调整作为保障手段,担保投资方出资价值的担保合同。

2)“对赌协议为附条件合同”的观点 

该观点认为,对赌协议是一个以投融资双方所约定的条件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附条件合同,签订对赌协议的双方针对未来不确定的事项作出约定,又以约定条件的成就与否,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符合附生效条件合同的构成要素,本质上属于附条件合同。

3)“对赌协议为射幸合同”的观点 

该观点认为,对赌协议签订时,投融资双方均无法完全预知约定的条件能否成就以及可能采取的金融手段,对赌协议中的对未来不确定的状态使得对赌协议具有明显的射幸性质。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对赌协议进行明确规定,在国内研究对赌协议的学者中,较多人持“对赌协议为射幸合同”这一观点,笔者也持这种观点。

2、对赌协议具有射幸合同性质

我国古谚曰:“射幸数跌,不如审发”,射幸即侥幸,有碰运气的意思。射幸合同就是以具有偶然性的事件的发生与否作为条件来确定合同最终的法律效果的合同。

《法国民法典》第1964条规定:射幸契约是指当事人约定,所有当事人或者其中一个当事人或者数个当事人,是获利还是受到损失都依赖于某件不确定的事项。美国《合同法重述》第 29l 条规定:“ ‘射幸允诺是指以具有偶然性的事件的发生或由当事人约定的具有偶然性的事件的发生作为条件的允诺。从各国关于射幸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各国法律对射幸合同定义的出发点不尽相同,但一般都体现射幸合同约定的不确定事件是否发生来决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基本观点,由此可以反映出射幸合同最本质的特点是射幸性。

对赌协议与射幸合同相比较,具有射幸合同最本质的特点:射幸性。

1)投融资双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对企业未来的业绩和发展状况均无法准确预测,显然无法肯定判断履行对赌协议的结果;加之融资企业管理层的能力,外部市场供需的变化均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改变企业发展结果,因此,企业未来的发展情况有很多可能性,对赌协议的射幸性特点明显。

    (2)在对赌过程中,双方均可能有利益得失。投融资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均清晰的了解协议规则、各自面临的经营风险和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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