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耿晶 时间:2018/6/1 8:29:31 浏览:12686次
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后,究竟是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还是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税收滞纳金的规定产生了争议,法律实务中也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关于税收滞纳金究竟是适用哪个法律规定,值得探讨。
一、法律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当前存在的几种观点
(1)“主超派”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所规定的税收滞纳金属于补偿性质,即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纳税义务,占用税款的补偿金,不应归入《行政强制法》关于滞纳金的规定中。
(2)“反超派”认为:①《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的税收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②《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没有“除外”规定;③《税收征收管理法》是1993年1月1日实施,《行政强制法》是2012年1月1日实施,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行政强制法》。
三、税收滞纳金性质辨析
税收滞纳金的法律属性关系到“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越本金”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因此十分重要。
目前主要由以下两种观点:
1.税收滞纳金的性质具有补偿性
此种观点认为,税收属于公法之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税收之债,为占用国家税款行为,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补交税款时应当提交占用国家税金的利息,即滞纳金,因此滞纳金明显具有补偿性。
2.税收滞纳金的性质具有惩罚性
此种观点认为,税收滞纳金具有惩罚性,属于执行罚,执行罚是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行政决定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式。执行罚包括加处罚款和加收滞纳金。执行罚的作用就是通过不断增加的金钱给付义务,敦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属于间接强制执行。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税收滞纳金具有惩罚性,属于执行罚,应当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范范畴,适用该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税收滞纳金数额不应当超过本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