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5/21 17:11:05 浏览:2362次
做律师,我是很幸运的。一毕业,就进入金龙所,并很快担任了张金龙主任的助理,一干就是四年。助理期间张主任给予了物质上的很大帮助,所以我没有其他新入行律师生计上的担忧,使得我可以潜心学习、工作并深入研究业务。期间我协助主任处理了多起有影响力的高官职务犯罪案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收获颇多,感触也颇多,整理出来与大家分享。我这里说的高官一般指厅局、省部级领导。
感受之一:非常规范
高官职务犯罪案件一般都是异地管辖,相对应的办案单位都是地市级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与办案单位的沟通,我最直接的感触就是程序非常的规范,律师的辩护权可以在最大限度内得到保障。比如说,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一般在侦查阶段是限制会见的,律师申请会见,办案单位通常是口头拒绝,没有正式的文书告知。但我们在处理原重庆市人大副主任谭某某受贿案过程中,侦查机关虽然拒绝了我们的会见申请,但向我们书面送达了《不予会见通知书》并解释了理由;待案子即将侦查完毕,又向我们送达了《准予会见通知书》并人性化的告知我们秦城监狱的会见程序,使我们省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感受之二:非常人性化
规范的同时,办案单位又相当的人性化。当时谭某某关押在秦城监狱,每次会见都要提前预约。当看守警察知道我们是从石家庄过来的,每次会见基本上都给我们安排到上午十点左右,一是保障我们早晨从石家庄坐高铁能赶过来,二是还能让我们当天回到石家庄。看守警察的态度非常的和善,没有一点架子,总是尽最大限度满足我们的要求,使我倍感温暖。办了这么多年案子,我第一次有这种感觉。
此外,衡水中院也是相当的人性化。我还记得,谭某某案开庭前一天,我们到了衡水中院。主办法官告知,开庭当天衡水中院除押解车辆外不允许外部车辆进入。张主任就说:我们拉着很多案卷材料,车不让进挺不方便的。当时主管庭长二话没说,和院领导沟通后,给我们的车辆办了通行证,第二天我们得以很便利的开车进入中院。除此之外,办案单位对谭某某出庭服装、饮食、健康等程序之外的事项也都安排的很妥当、很人性。这些小事,虽无关最终的判决结果,但会使律师、被告人及家属感到法律之外的温情,也有助于案子的顺利进行。
感受之三:办案单位独立难
高官往往具有党员的身份,因此纪委会在诉前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处理,在“双规”期间收集了绝大部分的案件材料。侦查部门一般也是将在纪委形成的材料转化成侦查材料,不会做大的变动;即便要做变动,也会提前和纪委去沟通,包括以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审理阶段,也是如此。高官职务犯罪案件的这种侦办方式,估计一时半儿会也很难改变。
感受之四:对律师的要求很高
众所周知,高官职务犯罪案件的受关注度往往比较高,这就要求律师要始终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到首位,遵守职业道德,切忌利用媒体、网络不当散布案情和个案炒作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此外,我认为高官职务犯罪案件大都是有难度的,对律师的综合素养要求很高,切记要量力而行。凡是能做到这个级别的官员,都有一定的水平,虽然此时涉嫌犯罪,但这一点是不能忽略的。如果律师综合素养达不到,是很难取得高官及其家属的信任的,信任无法取得,辩护则无从谈起。
为高官辩护,不仅靠的是对法律业务的熟练,对辩护技巧的把握,还需要律师对社会知识、政治运行等多种综合知识的运用,是极具挑战的工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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