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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房子”未必是你的

时间:2018/5/21 17:11:05 浏览:2145次

  

近期看到这样一则案例,张三和阿丽是夫妻,育有一女儿,小两口从农村出来在上海市打工,辛苦打拼20年,终于购得一套价值600万的房产,房产登记的名字是张三。正当生活逐渐稳定的时候,张三得病不幸离世。

阿丽悲痛万分,但生活仍得继续,三年后张三的父母即阿丽的公婆先后去世,张三只有一个哥哥,张三的哥哥办理的阿丽公婆的丧葬事宜。丧葬事宜结束后,阿丽想把上海的房产从张三的名下变更为自己,于是开始咨询办理。但是就在此时,张三的哥哥主张对阿丽居住的房产有继承份额。

那么,张三的这套房产到底该如何继承呢?

首先,房产为张三和阿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张三去世后,房产的一半作为张三的遗产,张三未立任何遗嘱。量化一下,房产因升值估价为800万元,其中一半属于阿丽,一半属于张三的遗产,即张三的遗产为400万元,张三的继承人为:张三的父母、张三的妻子阿丽和张三的女儿,四个人平等继承,每人得100万元份额。张三的父母共计应分得200万元份额,在张三的父母百年后,张三父母的200万元份额应当由张三的哥哥和张三的女儿继承,这里张三的女儿属于代位继承,即张三的哥哥和张三的女儿各得100万元份额。案例看到此,得出了什么结论呢?如果张三的哥哥不放弃继承的话,阿丽需要支付给张三的哥哥100万元。阿丽怎么都想不通,自己和丈夫多年打拼的房产,怎么最后还要给别人支付那么多钱呢?

上面的案例涉及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公民立遗嘱的权利:“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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