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5/21 17:11:05 浏览:12477次
文/刘志鹏
近日,笔者遇到一个比较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其实案件本身并不特殊也不复杂,只是因第一被告涉嫌刑事犯罪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将来开庭可能在看守所进行,就显得特殊了。
从理论上讲这属于刑民交叉领域的问题。如果民事案件确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判结果为依据,先刑后民程序正当。除此之外可以民刑分立,分别进行审判,但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有些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原被告均没有争议的离婚、借贷等案件,法官只要开庭就可审结,但看守所对案件情况不加以区分,以需要领导签字或以刑事案件处在侦查阶段为由,径直要求民事法官等待刑事案件判决后再开庭,不配合民事案件审理,造成审限被人为延长,影响民事法官的审判效率,甚至导致案件中止审理。
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法院到看守所开庭的规定,早在2005年6月30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公监管(2005)132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对看守所在押人员涉及民事诉讼的能否出庭应诉问题的批复》中就有规定:“如果在押人员因其案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实不宜离所出庭,看守所可与人民法院协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开庭审理。”该批复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为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变更为135条,内容与原条文内容一致。
虽然民事法官可以在看守所开庭审理民事案件,但民事法官在看守所开庭应该遵守哪些规定,看守所又应该遵守哪些规定,提供哪些方面的支持和便利,目前仅有《看守所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供参考。本案中,负责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华区赵陵铺法庭虽然距离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和第二看守所的直线距离仅有2公里到8公里,但她们同样面临这样的情况。
亟待相关部门就上面提到的问题出台相关法律规定,使之既能保障监所正常有序的工作,又能维护民事案件原告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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