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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百度百科对探望权做出了通俗易懂的解释。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16年11月30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在探望权问题上进一步提出:(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我们应当清晰地认识到,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法制的进步,对探望权的保障对于父母子女间感情的维系和交流以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解除婚姻关系之时夫妻双方之间存在许多不可调和的矛盾,也有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或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等因素导致抚养子女一方不愿意让对方看望孩子。
对拒不履行探望权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虽然不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但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强制措施。笔者认为,在探望权的执行过程中,应尽量做到教育与强制相结合。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子女与父母双方能够通过联系与共处,从而得到父母的关爱,使孩子能够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为了保障探望权的行使,无论对父母任何一方采取强制措施,必然会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是难以愈合的创伤。因此,强制执行探望权时,可对过错方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和疏导,争取使其在思想认识上有根本的转变,继而能够自觉履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孩子身心的不良影响。但若教育无效,法院应依法、适度地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