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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利执行回款本息1200多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8/5/21 17:10:08 浏览:2474次

 

    整理/王洪武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月20日,赵某(乙方)与石家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商业楼预定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购买坐落于石家庄xx独栋商业楼,建筑层数为13层,建筑面积3900平方米,总价款1900万多元,首付1000万元,剩余房款银行按揭。该商业楼预计竣工时间为2013年8月30日,最迟不晚于2013年11月30日交付使用。

赵某依约支付了购房首付款1000万元。但是,商业楼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也未在合同约定的最晚交房日期交付房屋。后经双方于2016年2月4日协商,同意退房并退还购房款,当日办理了退房手续并退还赵某10万元,剩余房款990万元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前退还。但期限届满后该房地产公司一直推脱不予退款。

2016年9月,赵某与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指派王洪武律师代理参加诉讼。

二、法院裁判

2016年9月20日,王洪武律师代赵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定于2016年11月4日开庭。在开庭当日,王洪武律师和刘志鹏律师出庭,被告石家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

2016年11月30日,我方领取了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全部支持我方主张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业预定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属于违约,原告要求退房,并签订了退房申请表,被告应将原告已付购房款退还,且被告已经实际退还原告部分购房款,应视为双方同意解除商业楼预定合同,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应退还剩余已付购房款99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未能如期交房,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故判决:被告石家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某购房款990万元以及利息(以本金99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付清。)

被告石家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领取一审判决书后15日内未上诉。

三、强制执行

一审判决书生效后,于2016年12月27日王洪武律师代为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王洪武律师得知了石家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欲竞拍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消息,竞拍价为5亿多元,并将该消息及时的告知了执行法官。

2017年2月9日,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70多万元。

2017年3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的基本户。

2017年3月7日,向法院提交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申请》、《限制高消费申请书》、《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申请书》、《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申请书》。

2017年4月26日,因一直无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经与赵某商议,起草了《执行案件情况反映》,赵某分别邮寄给了法院主管院长和执行局局长。

后经过多次与执行法官沟通,于2017年5月,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2017年5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后,去国土部门和土地交易中心调取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得知被执行人已缴纳第一期土地出让金259500000元;第二期土地出让金259500000元于2017.6.31日之前缴纳。

随后,我将上述情况汇报给了执行法官并提交了《财产线索报告及查封冻结请求》。后被告知,因不知道下一期土地出让金用哪个银行账户交款,同时网上查控系统只能查询大的银行,对大部分地方银行无法查控,也不能控制其新开账户,虽然知道缴纳期限,但因客观原因查控存在困难。之后我又以书面形式告知法院,若被执行人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不退还我们的款项,我们将向法院申请司法拘留。

2017年6月初,经过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多次长时间沟通,被执行人迫于执行压力分三次支付给了赵某250万元。之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

后来,王洪武律师通过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账户为在地方银行开立的账户,该账户无法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后及时将该信息告知了执行法官,并对该银行的账号进行查封冻结。6月底,执行法官告知,该银行账户进账了大量资金,足够执行款。

截止2017年7月11日,本案执行回款本息合计1200多万元全部执行完毕。

至此,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全部结束,赵某对律师的代理工作高度认可。

总结:本案能够顺利执行回款的关键是代理律师及时的获取到了被执行人竞拍土地的消息,之后又获取到了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银行,并围绕竞拍土地以及土地出让金缴纳的现实情况果断采取了有效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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