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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上打息”的处理

时间:2018/5/21 17:10:08 浏览:8532次

 

      民间借贷纠纷中“上打息”的处理

                                            

民间借贷中俗称的“上打息”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最常见的是贷款人在向借款人支付出借款时,将全部利息预先扣除,而借款人因处于劣势地位被迫在借据上体现收到全额借款本金的情况。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作了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种情况下,因法律有了明确规定,而不难认定和处理。而另一种情况是,借款人在收到全额借款本金后,又立即按照合同约定预先向贷款人支付了首期借款利息。这种情况如何认定和处理?下面笔者就以案说法,谈谈自己的看法。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向甲借款500万元;借期三个月;月息3%;按月支付利息;甲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指定的账户支付出借款500万元;乙应于收到借款本金后12小时内,向甲指定的账户支付2016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一个月)的利息15万元整;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合同签订后,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支付出借款500万元,乙于当日向甲指定的账户汇入15万元。借款到期后,乙未能按约偿还全部本息,进而成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乙于收到借款本金的当日向甲支付的“15万元”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利息还是预先支付的首期利息的认定问题上,双方发生了分歧。

【观点争议】

对该情况如何认定和处理,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观点一,认为应该认定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因为双方属于以“上打息”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高息的目的,实质上属于合同法第二百条“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况,乙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485万元(500万元-15万元),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观点二,认为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将该15万元认定为预先支付的首期利息,乙应当按照500万元本金返还本金并计算利息。

【作者观点】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有三。

其一,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明确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该15万元的性质属于第一个月的利息,故依法应将该款项认定为预先支付的首期利息。

其二,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罗马法中有句格言“协议就是法律”。该案中双方对“15万元”的性质做了明确约定“乙应于收到甲借款本金后12小时内,向甲指定的账户支付2016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一个月)的利息15万元整”。该约定在文义理解上不会发生任何歧义,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没有侵犯国家、公众和第三人利益,且双方已自愿履行,依法应认定有效。国家不宜通过司法审判的方式强行干预和调整。

其三,预先支付利息与将利息从本金中预先扣除有本质区别。预先支付首期利息是借款人收到全额借款本金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首期借款利息,资金的流向是从借款人到贷款人,利息支付的主动权掌握在借款人手中,此种情况下是否支付、什么时候支付、支付多少完全由借款人支配,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利息,贷款人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实现救济,主张该期的利息。而利息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的主动权掌握在贷款人手中,此种情况下若借款人未全额收到借款本金,其仅需在诉讼中依据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进行抗辩要求核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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