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5/21 17:10:08 浏览:2451次
购买被盗之物不必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基本案情】
某县一寺院门前的石狮子于2012年3月29日不翼而飞,报案后,一直未破获此案。2013年12月12日,张某给崔某打电话,告知其家中有一只石狮子,问其要否?崔某经考虑后到张某家以35000元的价格购买该石狮子。经核实该石狮子即为寺院被盗的那只石狮子。经某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该石狮子年代为明末清初,具有一定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属于一般文物。经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石狮子价值35000元。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那么在本案中崔某购买被盗的石狮子是否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呢?
【律师观点】
办案律师认为崔某虽然购买了某寺院丢失的石狮子,也是善意的,其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如下:
首先,不能确定石狮子是张某盗窃来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在的前提必须是所购买之物为赃物。在本案中只有明确确定石狮子是张某盗窃而来的,崔某购买石狮子才有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可能。而在本案中不能确定石狮子是张某盗窃来的,也就缺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前提。
其次,崔某并不明知石狮子是盗窃来的。
1、张某告知崔某其家有一只石狮子,石狮子虽然在案发后被鉴定为一般文物,但石狮子也不是普通民众不能持有的违禁品。因此从客观上,张某是可以拥有石狮子的。
2、本案中,崔某支付了35000元购买了石狮子,案发后该石狮子经鉴定价值为35000元,也就是崔某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的石狮子。根据交易习惯,一般买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才会被认定为显著低于市场价值。因此,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按正常市场价格交易。
3、本案中,崔某是在张某家中购买的石狮子,从交易地点上看,也不是那种买卖赃物选择的偏僻之处。
所以,从主观上崔某没有明知石狮子是被盗窃之物。